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下面就由小编通过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起黄某涉嫌滥伐林木案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为例,为大家讲解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
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桑植县凉水口镇夏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为种植烟叶,黄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将伍家坡组伍家茶笼和狮子湾等地块进行了复垦,其中导致林地被毁坏,经鉴定,林木被毁坏面积为7631.23 平方米(11.4468亩),立木蓄积为 27.9187 立方米。
公安机关以黄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审查起诉,桑植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黄某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当事人被不起诉后,是否意味着不需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了呢?当然不是!

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黄某的违法行为虽因情节轻微不起诉,但其毁坏林地的违法事实清晰,确有对黄某进行行政处罚的必要。行政检察部门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黄某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意见书》内容后,对黄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560.3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期限2025年8月12日前补种树木2232株。
行刑反向衔接实现了从刑事司法环节向行政执法等环节的反向过渡、对接,确保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后续处理的连贯性和完整性。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扎实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确保监督质效,努力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