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县法院审理后以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初,被告人易某某在偶然的一次聊天中得知佘某甲的儿子佘某乙成绩较差但又想到桑植县某重点高中读书,便谎称自己有关系,只需交“打点费”即可帮助佘某乙顺利就读该重点高中,佘某甲信以为真。2023年5月至10月期间,易某某陆续以篡改志愿、交赞助费、学费、校服费等名义要求佘某甲转账共计26700元,并将这些钱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期间,佘某甲多次询问易某某其儿子何时能入学,易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直至2024年2月底,易某某不再搭理佘某甲,佘某甲这才意识到已被诈骗,果断选择报警处理。案发后,易某某的近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
在追求优质教育资源的道路上,每位家长都希望为孩子铺设一条光明的前行之路,佘某甲被骗案是一起典型的不法分子利用家长望子成龙心理,以帮助差生入读重点高中为幌子而实施的侵财案件。正值开学季,检察官温馨提醒广大学生及家长,要擦亮双眼,时刻保持警惕之心,谨防各类入学诈骗陷阱,切莫被不法分子以“有熟人”、“找路子”、“内部指标”等噱头欺骗,切勿轻信他人承诺,不要轻易透露个人及家庭信息,更不要随意转账或支付任何费用。如发现上当受骗,要第一时间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