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情回顾:
被告人吴某某曾因两次吸毒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不思悔改。2024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从朋友覃某某(另案处理)的租房中得到一包约15克的“底粉”(一种毒品掺杂物),误以为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之后向李某某、王某某等多人高价贩卖,非法获利2.1万余元。经鉴定,公安机关从吴某某、李某某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未检出毒品成分,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司法实践中,贩卖“假毒品”一般存在两种情况,其一,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以为是真毒品进行贩卖牟利的,如本案中的吴某某就是属于此种情况,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其二,行为人知道是假毒品,以假充真而进行贩卖牟利的,此时行为人隐瞒真相,故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年来,“贩卖假毒品”案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好奇心和无知,制造并贩卖看似毒品却实为假货的物品,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更可能引发真毒品的滥用问题。禁毒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在此,检察官温馨提醒:要提高警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并远离毒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