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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来了!
时间:2023-1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行政复议法施行二十多年来的首次“大修”。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范围有关规定,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把握行政复议制度定位和特点,贯彻落实改革部署,总结改革经验,注重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重点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突出矛盾问题,将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此次修改行政复议法,适应新发展阶段对行政领域各项工作和制度建设的新要求,修改内容亮点纷呈。

新法的这些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提升统一性科学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除垂直领导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前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2024年1月1日施行后是原则上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

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

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4

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亮点二:新增多项便民举措,切实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回应了基层群众的意见诉求和现实需要更广泛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便捷地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亮点三:增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更好发挥主渠道作用

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制定,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20多年来,行政复议作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机制,利用其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优势,成为化解行政争议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监督、救济作用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新要求、新期待。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巩固改革成果,完善、优化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对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亮点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提高公信力公正性

修订行政复议法,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是否得到实惠、人民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检验立法工作的标尺,将有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五十条: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亮点五: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执行监督力度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监督、救济作用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新要求、新期待。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巩固改革成果,完善、优化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


第六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本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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