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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主要职能及办案范围、流程
时间:2018-04-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审查逮捕职责

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审查逮捕的方式

审阅案卷材料;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

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意见;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适时介入侦查;

案件讨论;

对逮捕关键性证据的必要复核;

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

案件汇报。

三、审查逮捕条件

刑事诉讼法将逮捕条件分为三种情形:

1.“一般逮捕条件”。是关于逮捕条件的一般规定,指的是刑法诉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径行逮捕条件”。是刑诉法首次规定当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无须再对社会危险性进行判断:

刑法诉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可以转捕的条件”。针对的是特定的犯罪嫌疑人:

刑法诉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侦查监督第二项职责-----立案监督

一、立案监督职责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行政执法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是否合法而进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责就是在于纠正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活动中的违法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

二、立案监督的内容

1.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

2.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3.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

4.对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立案活动的监督。

三、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行使立案监督工作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立案监督线索的受理;

2.对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审查: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线索的审查;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线索的审查;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审查;对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撤销案件线索的审查。

3.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案;

4.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监督。

 

 

侦查监督第三项职责-----侦查活动监督

一、侦查活动监督职责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时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而进行的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贯穿于侦查活动全过程,对于监督侦查机关依法正确行使侦查权,准确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

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概括来看,主要是对以下几个方面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1)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行为的监督;

2)对公安机关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

3)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

4)对侦查过程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等渎职行为的监督;

5)对侦查过程中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非法侵入住宅等侵权行为的监督;

6)对侦查过程中没有依法保障相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监督;

7)对侦查过程中违法撤案、立案行为的监督;

8)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

三、侦查活动监督的途径

1、通过审查批捕进行。具体包括: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对侦查活动有无违法犯罪情形的意见。

2、通过介入侦查活动进行。主要包括: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活动、提前审阅有关的案件材料、参与现场勘验、检查。

3、通过受理有关的控告、申诉进行。

4、通过跟踪监督进行。

四、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

1、口头纠正违法。

口头通知纠正、只适用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由履行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直接提出、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2、书面纠正违法。

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只适用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必须经检察长批准、注意监督回复反馈落实情况

3、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可以制作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4、更换办案人建议。

对于有严重违法但尚未涉嫌犯罪的侦查人员,检察机关可以向其所在机关提出更换办案人员的检察建议。

5、追究法律责任。

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保证侦查活动监督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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